(2016)鲁021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山成与万德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成,万德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山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万德响,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山成与被执行人万德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