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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山成与万德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成,万德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山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万德响,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山成与被执行人万德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