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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林长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申1号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林长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原审被告申请,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