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7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司金伟与谢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金伟,谢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民初560号原告:司金伟。被告:谢齐。原告司金伟诉被告谢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金伟诉称,被告谢齐因生意需要,自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4万元整,有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被告谢齐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2014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5日;2014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8日。原告将上述四笔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由借款借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先后四次共计借原告款140000元,至今未还系事实,被告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金伟借款本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谢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 书 宝审 判 员 姚 明 明人民陪审员 王 志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