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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宝禄与胡德荣、乔姿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德荣,张宝禄,乔姿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德荣。委托代理人闫涛,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张宝禄。委托代理人李洪仲,太谷县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乔姿英。上诉人胡德荣与被上诉人张宝禄、原审被告乔姿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