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国权与钱卫星、宋方太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权,钱卫星,宋方太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855号原告:朱国权,被告:钱卫星,被告:宋方太郎,原告朱国权为与被告钱卫星、宋方太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宣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权和被告钱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方太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钱卫星急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于2015年6月30日还10000元,7月30日前还清。被告宋方太郎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钱卫星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赔偿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损失700元(该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此后利息损失按照此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宋方太郎对被告钱卫星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钱卫星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宋方太郎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钱卫星辩称:借款是属实的。现在我生病住院,也没有钱还。被告宋方太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3月18日,被告钱卫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5年6月30日还10000元,7月30日前还清,未约定利息。被告宋方太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之后被告钱卫星归还了5000元,余款未还,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钱卫星向原告出具《借条》,理应按借条载明的金额及期限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未按时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宋方太郎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国权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另10000元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二、被告宋方太郎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元(已减半),由被告钱卫星负担,被告宋方太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