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宁小鸿、张向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兰,宁小鸿,张向丽,山西凤麒生态林牧庄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07号原告高玉兰,女,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小鸿,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张向丽,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张向丽,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与被告宁小鸿系夫妻关系)。被告山西凤麒生态林牧庄园,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晋0702民初20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就此案达成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张向丽所有的晋K×××××卡升牌小轿车及用于担保的窦金锁名下的晋中市房权证字××号房屋的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向丽所有的晋K×××××卡升牌小轿车的查封。二、解除窦金锁用于担保的晋中市房权证字××号房屋。审 判 长 卫巧云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齐春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