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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盛国强、肖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盛国强,肖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28号原告:王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国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肖红敏,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盛国强、肖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47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