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如胜、刘清梅与被执行人刘广林、邢德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如胜,刘清梅,刘广林,邢德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唐如胜。申请执行人刘清梅。被执行人刘广林。被执行人邢德枝。申请执行人唐如胜、刘清梅与被执行人刘广林、邢德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同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