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莫与中国人保有限公司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88751.0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9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自动赔偿人民币91881.01元,(含赔偿朱某某案件款69620.94元,偿还被执行人石某某垫付款19130.07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900元,执行费1230元)。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均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