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密市行政路2号。法定代表人虎伟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卫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法定代表人李三来。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密人社监罚字(2014)005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新密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现因查找不到被3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密人社监罚字(2014)005号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厉永军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