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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足翠、李孙争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足翠,李孙争,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足翠,女,198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1********,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驮垅村周山**号。被执行人李孙争,男,1981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1********,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周宁县李墩镇阮洋中村文明三路*号。被执行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陈翔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陈润斌,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商贸区(碧城农资城西侧,新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明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翔其。被执行人陈翔钦。被执行人陈圣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足翠、李孙争、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足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张足翠不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原廉贻镇)进洋村五、七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东台市房他证五烈镇字第T00176**、T0017619、T001762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东他项2012第0350、0351、03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孙争、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对被告张足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诉讼费939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11元,由被告张足翠、李孙争、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上述判决书所载明办理他项权的房产及土地(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暂不要求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置的抵押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