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任某甲、任某乙申请袁小芬宣告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特5号申请人任某甲,女,汉族,生于2000年1月2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人任某乙,女,汉族,生于2008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理人任占方,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申请人袁小芬,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户口已注销,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某甲、申请人任某乙申请被申请人袁小芬宣告失踪一案中,因申请人任某乙的身份有待另案确认,申请人任某甲、申请人任某乙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