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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任某甲、任某乙申请袁小芬宣告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特5号申请人任某甲,女,汉族,生于2000年1月2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人任某乙,女,汉族,生于2008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理人任占方,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申请人袁小芬,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户口已注销,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某甲、申请人任某乙申请被申请人袁小芬宣告失踪一案中,因申请人任某乙的身份有待另案确认,申请人任某甲、申请人任某乙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