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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庆俊、於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庆俊,於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64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绵勇,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洋,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朱庆俊。被告:於金琴。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庆俊、於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庆俊、於金琴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