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金钟与鲁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钟,鲁文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58号原告李金钟,1965年12月5日。被告鲁文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钟与被告鲁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金钟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