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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金钟与鲁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钟,鲁文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58号原告李金钟,1965年12月5日。被告鲁文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钟与被告鲁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金钟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