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贯学诉被告张娇、李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贯学,张娇,李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288号原告:常贯学,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后常湾行政村后常湾人。被告:张娇,汉族,住雄县张岗乡张庄村。被告:李德强,汉族,住雄县张岗乡张庄村。原告常贯学诉被告张娇、李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贯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娇、李德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贯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贯学撤回对被告张娇、李德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常贯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