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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王松昌、王孔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燕,王松昌,王孔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徐海燕,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松昌,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孔秋,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徐海燕与被执行人王松昌、王孔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强制将被执行人王松昌、王孔秋名下的青房改售字第3131号房屋所有权及城房改国用(2002)字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房屋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徐海燕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