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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均,程光寿与张茜茜,邹昌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光寿,吴均,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光寿。委托代理人:郭忠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均。委托代理人:郭忠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昌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茜茜。再审申请人程光寿、吴均因与被申请人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光寿、吴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实,吴均系被胁迫签订该协议书,程光寿未参与该协议书的签订,因此该协议书是无效的。张仁彬的雇主张绍全应当对张仁彬做工时的伤亡承担责任,程光寿与张仁彬不存在雇佣关系,程光寿、吴均夫妻二人不应为张仁彬的伤亡承担任何责任。程光寿、吴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程光寿、吴均是否应按照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赔偿款的问题。经审查,2014年4月9日,张仁彬在张绍全家中维修彩钢棚的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送医抢救后于2014年4月10日下午死亡。2014年4月14日,在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张仁彬的妻子邹昌惠、女儿张小丽、张茜茜与程光寿、吴均夫妻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程光寿、吴均共同一次性赔偿邹昌惠、张茜茜、张小丽因张仁彬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此前邹昌惠于2014年4月13日向程光寿借款3万元抵作赔偿款,计入所赔偿的总额25万元内;邹昌惠、张茜茜、张小丽自愿将保险理赔款充抵上述赔偿金额;若保险理赔金额不足22万元,程光寿、吴均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金赔付到账当日将不足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打入张茜茜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等内容,吴均、程光寿(吴均代)、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在当事人处签名,苑习娟、张礼全在调解员处签名。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共同配合领取了保险理赔款16.6万元。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程光寿、吴均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赔偿款。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程光寿、吴均以程光寿未授权吴均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吴均被胁迫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程光寿与张仁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二人与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程光寿、吴均应当支付赔偿款的相关约定条款无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定诉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判决驳回程光寿、吴均的诉讼请求。程光寿、吴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光寿、吴均申请再审称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其二人对张仁彬的伤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程光寿、吴均已另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其二人应支付赔偿款的相关约定条款无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生效二审判决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驳回程光寿、吴均的诉讼请求,即《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程光寿、吴均应向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支付赔偿款的约定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程光寿、吴均与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程光寿、吴均应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向邹昌惠、张小丽、张茜茜支付剩余赔偿款并无不当。综上,程光寿、吴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光寿、吴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