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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与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兰,院长。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谢育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和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