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与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兰,院长。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谢育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莆田涵江骨科专科医院和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