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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丽华与茅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华,茅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107号原告郭丽华,女,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一团。被告茅杰,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一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华与被告茅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华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丽华负担。审判长 贺      东审判员 王   昱   迪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