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丽华与茅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华,茅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107号原告郭丽华,女,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一团。被告茅杰,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一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华与被告茅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华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丽华负担。审判长 贺 东审判员 王 昱 迪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