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挪用公款罪、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刑初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挪用公款、贪污,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振兴,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3日进行补充侦查,又于6月12日以龙检刑诉(2015)1号追加起诉书决定起诉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二笔50万元。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以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李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金仁洙审判员 卜昌奎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智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