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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597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6日生。被告董某某,男,1985年1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伊乐林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高铁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翼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