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车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82年9月24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5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窝藏罪,于1999年9月16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0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车某某于2015年4月,以给吕某甲的儿媳妇办理工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先后三次骗取吕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33,000.00元;2、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11月,谎称自己是长春市四分省农行信贷科主任,以能办理农行内部融资股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00元;3、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12月,谎称自己是长春市农行领导,以帮助朋友做任务为由,骗走孙某甲信用卡并透支人民币26,000.00元;4、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以能帮助韩某某办理其表哥判刑一事为由,骗取韩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5、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8月至12月,以自己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某、刘某某、黎财权、李某某、卢立松、陈某某办卡费每人2,0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综上,被告人车某某共骗取现金人民币89,00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吕某乙、孙某乙、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吕某甲、赵某某、韩某某、孙某甲、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车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车某某于2015年4月,以给吕某甲的儿媳妇办理工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先后三次骗取吕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33000元;2、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11月,谎称自己是长春市四分省农行信贷科主任,以能办理农行内部融资股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3、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12月,谎称自己是长春市农行领导,以帮助朋友做任务为由,骗走孙某甲信用卡并透支人民币26000元;4、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以能帮助韩某某办理其表哥判刑一事为由,骗取韩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5、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8月至12月,以自己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某、刘某某、黎财权、李某某、卢立松、陈某某办卡费每人2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综上,被告人车某某共骗取现金人民币8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殿军在庭审中予以供认。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出具证明。5、车某某办理的假毕业证书。6、车某某银行账户明细。7、情况说明。8、办案说明二份。9、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二)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乙证言。2、证人孙某乙证言。3、证人马某某证言。(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吕某甲陈述。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3年12月份,我在长春市朝阳区德惠路和清和街交汇处被一个叫车某某的人骗了,2013年夏日的时候我去给车某某修电脑认识的他,当时车某某说他是长春市农行的领导,后来车某某经常找我去给他修电脑,我们就熟悉了,车某某跟我说过要有朋友想办信用卡可以找他,有一次我一个朋友丁波跟我说想办信用卡,我就找车某某帮我办了,我和丁波一起去长春市朝阳区德惠路和清和街交汇处的一栋楼的三楼去找车某某,当时在屋里还有一个女的在另一个屋里睡觉,我们这个屋里车某某让丁波填了一些表,当时车某某说办两张能透支十万元的信用卡,让我交了六百元手续费,交完钱之后车某某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后来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借几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做分期,当时车某某说是帮朋友做任务,我就把我的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给他了,密码当时我也告诉他了,当时车某某说我之前办的两张能透支十万元的信用卡要下来了,我当时想反正那两张信用卡要下来了,这张就借给他了,后来车某某拿我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了五万元钱,其中有两万六千元钱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打到我吉林银行的卡里了,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部分钱到我卡里了,让我给他打过去,我就用手机操作把这两万六千元钱又给车某某打过去了,我记得是打到一个邮局的卡里了,卡号是:×××,卡的名字是车某某的,后来招商银行给我打电话通知告诉让我还款,说我这是恶意透现,我就给车某某打电话让他还钱,车某某说过一段时间就能还上,我给车某某打过好几次电话,车某某每次都说过几天还,但是他一直没还,后来我要报警,车某某说报警这钱就不还了,再后来我就联系不上车某某了,后来我联系车某某屋里那个女的,我就知道她叫小雅,小雅说让我放心,车某某不还她还,再后来小雅也联系不上了。2013年12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德惠路和清和街交汇的一个小区(名字我不知道叫什么),车某某一共骗了五万元钱。2013年的10月份的时候我在长春市和清和街与德惠路交汇的地方修电脑,车某某当时也在那里居住,我去他那里给他修过几次电脑,就这样我俩就熟悉了,12月份的一天车某某找到我想从我这里借信用卡帮助他银行的朋友完成任务,需要信用卡透支五万元钱作分期没有利息,卡放在他那里也不用我还钱,等他把钱还完了把卡在还给我。然后我就把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借给车某某了,2013年12月31日的时候我的那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里打进了30万人民币,在当天就被别人提出去了35万人民币到银行的账户,同时车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有两万多元钱打到了我的吉林银行卡里让我给他转过去,然后我通过手机查到确实有23220元钱打到了我自己的吉林银行卡里了我就用手机转到了车某某的银行卡里,又过了几天车某某让我签一个刷卡提现委托书,和我说:没有这个委托书的话银行不给他取。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这三十五是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提出来的,我本人是同意的)、本人拿身份证照的一张照片,一起给了车某某,又过了几天招商银行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还钱,银行告诉我说那三十五不是正常途径刷出去的是恶意透现如果不及时归还会影响我个人的信用记录,让我把钱补回去(因为之前已经有三十万打进了这张新信用卡里,实际只需要还给银行五万元),我接到银行的电话以后就找车某某想问清楚是怎么回事,然后车某某就找各种借口一直拖着不见我,后来他的电话换号了也不在原来的地方居住了我就找不到他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车某某的银行卡是邮储银行的,我在2013年12月31日收到这23220元的时候就给车某某转过去了,我的手机里都有记录。5、被害人芦某某陈述:2013年的冬天,应该是在过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德惠市里被一个男子以办理信用卡为名骗走2000元钱,我是通过朋友车晶办理的信用卡,给我办理的人叫车某某,骗我钱的人也是他。2013年冬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德惠市的一个朋友的妻子车晶问我朋友陈某某办不办信用卡,我朋友陈某某就同意了,好像是以前陈某某就通过车晶找的人办理成功过信用卡,我看陈某某办理信用卡,我也就和陈某某一起找车晶办理,车晶给了我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名车某某,我就给这个车某某的账户打2000元钱,陈某某也就我一起打了2000元钱,打完钱之后我和陈某某就等着信用卡办下来,可是直到现在也没有办下来,而且在这期间也联系不上车某某。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和车某某认识,车某某主动跟我说过帮我办理五万元的信用卡,他还骗了我两千元钱。我是在德惠市八道街附近的工商银行给车某某汇的两千元。车某某以帮我办理信用卡需要前期费用为由向我要了两千元手续费,一直到现在车某某也没给我办下来信用卡,钱也没还我。2013年秋天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车某某给我打电话和说他能帮我办理五万元钱信用卡,我同意了,然后车某某说办理信用卡需要前期费用,这钱得我出,当天我就在德惠市八道街附近的工商银行给车某某汇两千元钱。我给车某某汇完两千元钱之后,车某某一直也没给我办下来信用卡。当时我打钱的银行卡号我已经忘记了。我给车某某两千元钱我一直打电话催车某某给我办卡,车某某一直说正办着呢,两个多月后车某某电话停机了,我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7、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对车某某不熟悉,我是通过我的一个朋友简峰知道的车某某。2013年8月份的一天,在德惠市2.5街上的一个宾馆,1楼的一个房间。当时现场里有7个人,有我、我女儿刘某某、我朋友简峰、我女婿黎财权、车某某、车晶、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生。车某某和我们说他能办2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办理每张卡需要2000元钱,然后我和我女儿刘某某还有我女婿黎财权每个人给了车某某2000元钱,一共给了车某某6000元,然后这6000元钱一直到现在也没返还给我们。2013年8、9月份的一天,简峰和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叫车晶,车晶有一个亲属叫车某某的可以办理20万额度的信用卡,一张是2000元,而且车某某和车晶就在2.5街的一个宾馆里等着呢,然后我就和我女儿刘某某、女婿黎财权、还有简峰一起去的德惠市2.5街的那家宾馆,等我们到的时候他们在一楼的一个房间里,屋里有车某某和车晶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生,当时车某某就说他是银行的,专门办理信用卡,透支额度20万,每张办理需要2000元,然后还说跟车晶都是亲属请我们放心,车晶也说他们都是亲属,请放心,已经成功的办下两张信用卡了,所以我们才相信了车某某,我和我女儿刘某某还有我女婿黎财权每个人拿出了2000元,一共是6000元给了车某某,车某某收完这6000元钱以后和我们说7天以内听信,给我们办了一个假地址,嘱咐我们如果打电话询问就照这个地址说,然后我们就回去了,后来这卡也没办下来,车某某也没给我打电话,我问简峰办理情况,简峰说至在办理,然后就在没动静了,一直到现在这6000元钱也没要回来,车某某我们一直到现在也没见到,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车晶和车某某是亲属。8、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是个体经营者。我对车某某不熟悉,我是通过车晶知道车某某能办信用卡,车晶和车某某是亲属关系。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我朋友简峰认识了车晶,车晶和车某某是亲属,车晶就和简峰说车某某是银行的能办理信用卡,我就让我朋友简峰帮我联系车某某,然后车某某就特意来到德惠说统一给我们办理信用卡,然后简峰就带着我,我母亲张某某、我老公黎财权去了德惠市2.5街上的一个宾馆一楼中的一个房间(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当我们到达房间以后车某某和车晶一和一个我们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那里等我们了,车某某就和我们说,他能办20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每个人需要交2000元钱,车晶也在一旁说车某某能办信用卡,以前都办下来过,肯定差不了,我以前听筒峰也说过车某某确实能给办20万额度的信用卡我们也没怀疑,我和我妈妈张某某还有我老公黎财权也就相信了,然后当场就给了车某某6000元钱,我们每个人是2000元,希望办理三张20万额度的信用卡,给完钱以后车某某就让我们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给我们办理了假身份证假地址,告诉我们过几天银行打电话核实我们怎么说,并承诺一周之内最多不超过半个月卡就能下来,也没有给我们收据之类的东西,让我们回家等信。我们回家以后一周以内没办下来,我朋友简峰就给车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车某某说的再等几天,正在办理手续,我们又等了一周,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车某某了,一直到今天我们也没见到车某某,电话也打不通,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之前在德惠报过案子,但是数额太小,没有受理。我朋友简峰认识车晶,我是通过我弟弟认识的车晶。车晶和车某某是亲属关系,但是具体什么亲属关系我也不太清楚。9、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是通过一个叫车晶的女子知道的一个叫车某某的人可以办理信用卡,我找到车晶,让车晶帮我找车某某办理信用卡,车晶通过手机短信给我发了车某某的银行卡号码,我就把2000元钱打到了账户内。车晶是我一个德惠市的一个朋友媳妇,我俩就是朋友关系。我听车晶说她和车某某是远方亲戚。我没见过车某某。因为2012年的时候车晶就通过车某某给我办理过一次信用卡,当时办成了,当时我没有花钱,2013年的冬天,车晶我还要不要办理信用卡了,我说办,车晶就给了我一个账户名是车某某的银行账户,我就把钱打到车某某的账户里了。2000元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我记得车某某的开户账号是农行。我认为2012年的时候车某某有能力办理,因为当时车某某就给我办理过一次,而且办成了,当时也没有向我要钱,要不然我也不会第二次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先2000元钱汇到车某某的账户上,但是现在车某某没有能力办理,要是有能力的话就不能从2013年的冬天一直拖到现在。2013年冬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德惠市的一个朋友的妻子车晶问我说可以办理信用卡,问我办不办,我同意了,于是车晶就给我了一个银行卡号,账户名是一个叫车某某的男子,车晶说先期办理信用卡需要2000元钱,我就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把2000元钱打到了车某某的账户内,因为在2012年的时候车晶就通过车某某帮我办成过一次信用卡,而当时没有收我的钱,所以这次我也没有想别的,可是从2013年一直到现在,我的信用卡也没有办下来,这期间我也联系不上车某某,车晶也联系不上车某某,后来听说车某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的名义抓获了,我才到这里来说明情况。车晶两口子也被车某某骗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车某某供述:2015年5月下旬,我去吕老三的妹夫家溜达,吕老三也在他家,说话唠嗑的时候,我说能给人办工作,吕老三说自己的儿媳妇没有工作让我帮忙办工作,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我到长春找了我一个朋友叫赵东(在长春市吉林大路农行上班),我和赵东说:“我家有个亲属家有个孩子没有工作要到农行上班你能不能帮办?”赵东说:“能,你把孩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简历拿来。”我就回来给吕老三打电话说:“工作的事情能办、得三个月左右上班,但是得是大专文凭还得是学金融的。”吕老三把这孩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简历都拿来了,我第二天又去长春市华联古玩城找的赵东把这些东西都给赵东了,赵东说这文凭不行,我又给吕老三打电话说这文凭不行,但是能办了,得花一万五千元钱,吕老三说行,在圈楼南面的沐光浴池附近吕老三给了我一万五千元钱,第二天我在长春市华联古玩城把这一万五千元钱给赵东了,过了几天,赵东把一个中山大学的本科文凭拿回来了,当时赵东留下一个复印件原件给我了,我就把原件给吕老三了,又过了十天左右,我找赵东又去办这件事,赵东说:找农行的领导盖章,得给领导买一个苹果手机,我就把这件事情跟吕老三说了,吕老三说我给你拿钱你自己去买吧,又过了十多天吕老三在农安县站前的一家小饭店把六千元钱给我了,我拿着这六千元钱和赵东在长春市安华手机买了一部黑色直板手机,花了五千四百元钱买的,买完就让赵东拿走了,2015年6月20日左右,赵东说:“要交五险一金钱,要一万二千元钱,”我又打电话把这件事和吕老三说了,没一会吕老三的儿子就把钱给我送来了,是在农安县烈士陵园给我的一万二千元钱。这些钱我第二天就在长春市华联古玩城给赵东送去了。这几天我在长春住,每天都能看见赵东,赵东说7月末就能上班。今天我在烈士陵园附近被公安机关带来了。我和赵东是在长春市古玩城认识的,认识能有三年了。赵东是长春市农行的副行长。当时我和吕老三和他妹夫说的是我在德惠市农行上班。我以前是在那上班的。我没有能力给人办工作,但是我能找人办,赵东有能力办,他找谁办我不知道。我在吕老三手里拿了三次钱,共计三万三千元钱。其中一万五千元钱是办大学本科文凭了,六千元钱买苹果手机了,一万二千元钱交五险一金和保证金了。这些钱和手机我都给赵东了,我没有得到好处了,钱都给赵东了。赵东天天都在古玩城。我没工作。原来是德惠市农行的信贷助理。我叫车某某,跟吕老三说的“车鑫”是我的小名,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小名叫车鑫,我还有外号叫车轱辘。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到我朋友老孙(孙某乙)家溜达,当时老孙(孙某乙)的亲戚吕老三也在他家,在他家聊天的过程中我说我有哥们在长春农行上班能办农行的工作,老孙说他姑娘不想去农行上班,这时候吕老三(吕某甲)就问我能不能他儿媳妇办农行上班,我说:“你得有大专毕业证,没有大专毕业证办不了,回头我给你问问我长春的哥们,”当天吃过饭之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找的我哥们赵东,我问他能吞能办农行工作,能办都需要什么手续,赵东跟我说:“能办,要城镇户口同时还要到社区开证明,还要有大专以上金融学的文凭。”我把小双媳妇的情况和赵东说了,他说要小双媳妇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准备点小三寸的照片,他媳妇的毕业证不行得办一个金融学的毕业证,办证要一万五千块钱,我回到农安之后,我联系吕老三的儿子小双(吕某乙),在打电话里我和小双说他媳妇的毕业证不行,得办毕业证一共要一万五千元钱,吕老三的儿子小双当时就说行,小双问我什么位置,我说我在农安十中旁边的银行,过了,一会小双和他爸开车就到农行门口接的我,我在车上说我有急事去宾馆找个人,到地方我要下车的时候,小双说他把一万五千块钱拿来了,他把钱给我我就收起来了。第二天我到长春古玩城找的赵东,他让五天以后找他拿毕业证。到了第五天我到长春古玩城门口找的赵东拿的毕业证,赵东留下一张毕业证的复印件,赵东让我把原件拿回来了,赵东还要一张小双妻子身份证的复印件,我到农安以后我联系吕老三,我把赵东要小双媳妇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和他说了,我们约定在三毛文具用品商店见面,见面的时候我把小双媳妇中山大学金融学的毕业证给小双了,小双把他妻子身份证在三毛文具店复印了一份,他把身份证复印件留下,拿着毕业证就走了。过了几天赵东跟我说找领导办事要送一部手机,然后我给吕老三打电话说:“过两天我需要一部手机”,吕老三说行,我第二天上长春找到赵东我俩一起到长春市安华手机卖场在二楼买的手机,买完手机之后,赵东说他回单位去盖章,盖章时就把手机送给领导,说完他拿手机就走了,我回农安给小双打电话说手机已经买完了,花了5400块钱,然后小双把买手机的钱给我送到站前的一家小饭店了,当时他给了我六千块钱。又过了十多天我去找赵东问工作办的进展,赵东说工作办好了,需要一万二千块钱,上班的抵押金一万块钱,保险钱两千。我就给老孙(孙某乙)打电话,电话里我跟他说上班还需要一万两千块钱的,抵押金一万块钱,保险钱两千,电话里我让老孙通知小双(吕某乙)一万两千块钱的事。过了几天我去长春赵东跟我说一万两千块钱明天就要了,我回到农安就给小双打电话让他把一万两千块钱准备好,小双很快就把一万两千块钱给我送到烈士陵园地摊附近,我拿到钱以后第二天早上在华联楼下一个小浴池附近我把一万两千块钱给的赵东,他告诉我说工作办好了等到七月末就能上班,我回到农安就给小双打电话说用不了一个月你媳妇就能上班了,我前天去老孙(孙某乙)家,老孙跟我说他三哥吕老三(吕某甲)已经去农行打听了,你不在农行上班,他家信不着让你办工作了,我说要是信不着我过几天我就把钱给他要回来,我昨天上长春找赵东要钱,赵东说钱已经办事花了,他说他明天去和我一起来农安和吕老三家解释清楚,今天早上我和赵东开车到农安,我在烈士陵园附近打算给朋友送一本关于玉石的书,当我在地摊溜达的时候就被抓了。我被抓的时候,赵东把奥迪车停在烈士陵园的旁边,我先下的车,赵东后下的我在前边走能有20多米的时候被抓住了,赵东也就刚下车走两三米远的距离。赵东之上身穿蓝格半截袖,下身穿牛仔裤、运动鞋,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体型偏瘦,大眼睛长脸,鬓角两边的头发都白了。我说我在农行上班显得体面,说起来有面子。赵东跟我说他是银行的,他说他是长春农行的副行长。赵东曾经给人安排过银行工作。2014年给一个德惠叫黄伟的人安排到光大银行去工作,黄伟工作的光大银行位置是在二院的斜对面。我以前和老孙吹牛,我确实说过上海买车这事,我当时原话和老孙说:“明天有人上北京去办证,我去上海买车顺道去北京”。去北京办证的人是长春农行的副行长赵东,办的就是小双媳妇刘思怡的中山大学金融学的毕业证。这张毕业证就是赵东让我给小双家拿回来的中山大学金融学毕业证的复印件。跟老孙(孙某乙)说我能办农行上班我就是为了有面子,我说我能办农行上班的工作。我和赵东今天开的是奥迪A6,当时车上就坐着我俩,赵东开车我坐在后边的大椅上了,车牌号是吉J,后边的我记不清了。我俩今天早上6点半开车从长春走的,八点多钟到的农安,开车走的路线是从华联出来走人民大街,走到火车站前上芙蓉桥,芙蓉下桥后走西安大路,途中路过解放军二零八医院,走西四环到长农公路上,走了一会上的老国道302公路,沿着302公路开到农安。我在华联古玩城门前地摊见到的赵东。我昨天在长春大街的一家名叫天香水会的浴池住的。前天也在长春天香水会住,大前天我在德惠龙川浴池住的,我这一周都没在农安住。半个只前后在农安金帝浴池休息大厅住了一晚上。这一周以内除了今天我是和赵东一起开车来的以外,其余其他天我都早上八点多在长春北站那坐跑线往农安来,大约9点多钟到农安,到农安以后我在烈士陵园附近卖卖手串,有时候自己在农安县里溜达溜达,然后晚上4点多左右在农安站前坐跑线车回长春。从长春来的时候跑线车的价格是30元,回去的价格也是30元。我在农安烈士陵园附近卖手串已经有一个多月了。我认识几个摆摊的,一个姓戴的卖玉的老头,能有六十多岁,还有一个卖手串的,姓王挺瘦的高个,能有四十、八九岁大伙都管他叫王干瘪,还有一个大伙管他叫小二,四十二、三岁他卖穿手串小配饰、手串等物品,他经常在烈士陵园摆地摊。我和摆摊、卖手串的人也说过我是银行的。我在农行不认识什么人。我对象叫孙丹丹,松原人,26岁,她在松原居住。我俩一个月两个月见一次面,最近一次见面是在两个多月以前,在松原见了一次面。我跟他们说我在银行上班我在银行管信贷的,我说我是在长春上班刚调到农安两年了。我说我是农行的并且也没有能力办工作是为了骗点钱花,我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所以我就想要骗点钱花。跟吕老三说我要去上海买车为了骗他,让他感觉我很有实力,让他相信我,我好从他手里骗钱。赵东是我编造的人名,我干脆就没有找什么叫赵东的人帮我办事。对吕老三说过工作办成还得交六万元保证金,我骗他说这个事就不用他管了,要是再交六万元保证金的话,我找我银行的大哥做担保就不用交了,实际上我就是骗他的,我银行也没有什么大哥。我说给领导买苹果手机实际上是我想让吕老三给我买的好点的手机,要是买了的话我就自己用着,要是不买的话他家人也能给我钱。不是我之前对你们说的给领导买手机那回事。因为我以前在银行上过班,知道去银行都得交保证金,我就骗吕老三说是要交保证金,从中骗取他的钱财。我花15000元钱给吕老三儿媳妇办了个假大学毕业证,我骗吕老三说办工作需要领导盖章,给领导买个手机,吕老三给我6000元钱买手机。这6000元被我花了,后期我骗吕老三说他儿媳妇的工作办好了,需要往银行交五险一金和保证金,共计12000元,吕老三给我12000元,这钱也被我挥霍了。我在长春路边小广告看的办假证的电话号码,我给他们打电话在电话里对方要求办理假证需要的东西,一张二寸照片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号码,我把这些东西装在一个信封里放在长春的一个公厕里,然后办假证的人他们自己来取。五天以后我按照对方的约定还在我放信封的那个公厕附近和办假证的人见面,15000元钱给他,他把办好的假毕业证给我。我联系不上这个办假证的人。我以前说的去银行找赵东办银行工作的事是假的,这个人是我虚构的。我和我女朋友孙丹丹是在长春的一家美容院认识的,孙丹丹是那里的美容师,我到那去做美容的时候和孙丹丹说我在农行上班,一个月收入7000-8000元左右,我俩就是这样认识的。我没有骗孙丹丹的钱,我俩就是谁有钱就花谁的。我认识孙某甲,我俩是在修理电脑的时候认识的,孙某甲经常去我当时在长春租住的房子处给我修理电脑,就这样认识了。我就对他说能给别人办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别的没说什么。我没对他说过我是长春市农行的领导,就是对他说我能办理信用卡,我用过孙某甲的信用卡透支过现金,但是我不记得是哪个银行的。我透支了两万五千三百元,我把透支出的现金还车贷款了。北汽路霸车,后来我还不起贷款,我的车被贷款公司收回去了,车主登记是谁我记不清了。我就是想用孙某甲的信用卡透支现金还车的贷款。我给孙某甲办理过信用卡,他使用的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就是我办理的。信用卡透现金成功后,现金会打到办卡人的名下的银行卡里,我从孙某甲透支的信用卡现金两万五千三,我让孙某甲打在我的一张邮政的卡里了。我当时用透支的钱还车贷款了,后来没钱还给他了。我后来搬到农安换电话号了,所以孙某甲就联系不上我了。孙某甲领过一个小男孩找我办理农行的信用卡,额度是一万至六万的。但是我没有办理下来。我认识赵某某。我没诈骗过赵某某,我曾经向赵某某抬过两万块钱。时间大概是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当时跟他抬两万块钱,利息是五分利,每个月给他两千块钱利息钱。我一共还给他本金一万三千元钱,利息我给他结算了四五个月的。我后来换手机号了,所以就联系不上我了。我和赵某某认识,当时我就是在市场做古玩生意,赵某某知道我是做什么的。我没有跟他说过我是在银行工作。我认识车晶,我俩家都是德惠的,又都姓车,我通过给车晶办理信用卡,之后我俩就熟悉了,我曾经给车晶办理过一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现在她还用着呢。通过车晶引荐给我能有个六七个人,具体的数我就不清了,时间大概2013年的事。我给车晶办理信用卡是2013年夏天。通过车晶找我办信用卡的人都是2013年冬天的事,当时都挺冷了。用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办理信用卡。我和找我办信用卡的人有的见面了,有的就通过车晶把钱给我了。有的是农行的信用卡,有的是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额度是一万至十万不等。有的办下来了,有的信用卡没办下来。办卡具体的数目我记不清了,有的一百有的一千,还有两千的。没办下来的信用卡的费用我没给返回去。办卡的钱也没多少钱,一共也就一万块钱左右,办卡的钱让我花了。我通过在银行门口的办信用卡的中介所办理的。我自己没有能力办理信用卡,但是我能找银行或者中介办理信用卡。通过车晶联系的这几个人我都给他们找人办理信用卡了,但是当时办不下来。我找的就是中介,现在联系不上了。我认识韩某某,韩某某是我侄子的小舅子。韩某某有个亲戚被抓起来了,韩某某找我到朝阳法院办这事,意思要判刑的时候少判点。我给韩某某办过,当时我找朝阳法院的人了,法院的人说办不了。我不知道这人是谁,我记得是一个法庭的庭长,当时这人是赵某某帮着找的,我不认识这个人。韩某某给我拿过一万钱,他让我先办着这事,后来给没给我钱我记不住了,当时我跟他说办这事最少得两三万块钱。从韩某某那拿的钱我没还给他,被我花销了。我骗取孙某甲26000元钱,其中700元是手续费,到我手的钱是25300元钱。我当时向孙某甲借了一张能透支三万元的招商银行的透支卡,当时从这张卡里透支出来两万六千元钱,这两万六千元打到孙某甲的卡里了,后来孙某甲又给打两万五千三百元钱,七百元是手续费。我给吕老三的儿媳妇办过一个中山大学的假的文凭,我是在长春路边的小广告看到办假证的电话号码,我给他们打电话在电话里对方要求办理假证需要的东西,一张二寸照片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号码,我把这些东西装在一个信封里放在长春的一个公厕里,然后办假证的人他们自己来取。五天以后我按照对方的约定还在我放信封的那个公厕附近和办假证的人见面,我把15000元钱给他,他把办好的假毕业证给我。我现在联系不上办理假证的人了。我骗取他一共是两万六千元钱,手续费是七百元钱,我拿到手是两万五千三百元钱。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就记不清了,在长春发生的事。我借孙某甲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他的信用卡支出的钱。额度是三万元的透支卡,时间太长信用卡的卡号我就记不清了。孙某甲2014年1月份招商银行信用卡的账单,在2013年12月31日的一笔344900元的支出,我解释不清。(五)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明对被告人车某某的讯问过程合法。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车某某均无异议,本庭均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被告人车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车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车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33000元;赵某某人民币8000元;孙某甲人民币26000元;韩某某人民币10000元;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黎财权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卢立松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大威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