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乾富与王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乾富,王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462号原告冯乾富,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张凯,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王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坤,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乾富与被告王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冯乾富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冯乾富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乾富撤回对被告王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乾富自行承担。审判员 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