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887号原告苏某某,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芝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2011年12月20日,被告从他处借款200000元整,借期三个月,利息按月息2.6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50000元,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经他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他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地址,故原告苏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苏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