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晓东诉被告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东,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155号原告尹晓东,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赵成海。被告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晓晨。原告尹晓东诉被告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维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晓东及委托代理人赵成海,被告市政维护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晓东起诉称,原告于2002年3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现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告单位担任工程科科员工作,被告长期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医保基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为原告正常支付工资,缴纳各项保险金,但被告一直拖到现在不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11个月经济补偿金27,500.00元;支付逾期欠发工资20,175.00元,及加付50%的赔偿金17,543.00元,合计30,262.50元,按相关法律规定,补缴完社保、医保、失业保险金等费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早已不在公司上班,公司无法给原告补偿金,公司财务工资表上多年没有原告,原告早已脱离公司。拖欠工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公司财务账目在经侦支队存留。50%赔偿金没有依据。最低生活保证金不清楚这个规定,我们从来没有过。社保金和失业保险金都是谁退休我们给住交纳,不涉及拖欠。医保金在原告上班期间没有拖欠,不上班就没有医保金,因为原告不上班,无法交纳医保。在当庭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二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2、个人参保证明1份,证明被告欠缴原告2008年2月至2015年12月末社保金及失业保险金;3、医保说明1份,证明被告交至2014年12月,2015年未缴费,被告欠缴原告一年医保金;4、欠发工资统计表,证明被告欠发原告工资2005年11月到2014年12月期间;5、参保交费统计表,证明原告2013年应实发工资及核定应交纳保险金数额;6、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对上述证据1、2、3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质证意见认为欠发工资统计表没有公章,劳动合同不知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辽源的市政设施维护处,2005年改制为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0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岗位是工程科科员。被告为原告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养老、失业保险缴费至2008年2月,医疗保险缴费至2014年12月。原告自述工作到2012年从2013年1月至今没有上班。2015年11月26日原告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待遇,该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辽劳人仲裁字(2015)111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辽劳人仲裁字(2016)4号裁决书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00.00元。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辽劳人仲裁字(2016)4号裁决书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00.00元。该裁决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11个月经济补偿金27,5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欠发工资20,175.00元,及加付50%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鉴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且原告自2013年1月至今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供劳动,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晓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军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