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石永明与余任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明,余任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79号原告石永明,男。被告余任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明诉被告余任锁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石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