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冷勇申请宣告谭太秀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勇,谭太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特16号申请人冷勇,男,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申请人谭太秀,女,生于1947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申请人谭太秀与申请人冷勇系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冷勇申请宣告谭太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冷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冷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冷勇撤回申请。审判员 丘赠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