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被执行人:铜陵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吴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17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款1990075.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