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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玉堂、郭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玉堂,郭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299-1号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执行人辛玉堂,男。被执行人郭振江,男。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玉堂、郭振江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