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翟向丽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翟向丽,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宏昌,赵梅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向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周贤、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宏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梅凤,女,汉族。系崔宏(红)昌妻子。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向丽,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宏(红)昌、赵梅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