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645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季某,系原告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告父母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