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邢革慧与刘子昂、孙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革慧,刘子昂,孙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21号原告邢革慧,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子昂,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被告孙朝霞,女,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革慧与被告刘子昂、被告孙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革慧于2016年4月22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革慧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革慧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邢革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