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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邢革慧与刘子昂、孙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革慧,刘子昂,孙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21号原告邢革慧,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子昂,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被告孙朝霞,女,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革慧与被告刘子昂、被告孙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革慧于2016年4月22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革慧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革慧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邢革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