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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37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甲,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甲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长期对原告不管不问,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于某丙、于某乙、儿子于谦由均由被告抚养;放弃共同财产。被告于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办理的结婚登记,后来丢失,2013年6月13日重新补办。××××年××月××日生育长女于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于某乙,2015年8月27日生于儿子于谦。共同财产有2014年购买的日产轩逸轿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生育有子女,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以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且有外遇,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