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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程、张惠艳等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西莱海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程,张惠艳,黄选芝,黄爱平,黄爱玲,黄爱君,黄董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西莱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监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惠艳。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谷振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张村西莱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洋,主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选芝。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爱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爱玲。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爱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董经。再审申请人张程、张惠艳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西莱海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选芝、黄爱平、黄爱玲、黄爱君、黄董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威民一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程、张惠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拆除房子属实,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一审法院审判中电话问询证人张某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本案再审。本院查明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屋系自然倒塌还是由被申请人拆除。被申请人为证明诉争房屋系自然倒塌提供了其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签字的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的证人虽未全部出庭作证,但在该证明中签字捺印的五名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人为证实诉争房屋系被申请人拆除提供了张某书面的材料,该材料经原审法院核实并非其本人出具。一审法院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当庭对张某进行核实调查,方式上虽然有争议,但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且在申请人亦对通话人系张某本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张某所作陈述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通过证人张某证实“涉案房屋于几十年前就已倒塌”,证人王某证实“其几年前路过涉案房屋处涉案房屋就已不存在”,以上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诉争房屋在拆迁前已经倒塌而自然灭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程、张惠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程、张惠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