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立军与张景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军,张景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694号原告李立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景富,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绥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行局干部,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军与被告张景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军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9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李立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