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晏军生、徐保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军生,徐保根,张波,段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13号案外人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北侧三星西街05幢01室,组织机构代码:33839704-1。法定代表人龙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炜昭,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晏军生,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袁国亮,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保根,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被执行人段国辉,男,汉族,1963年10月3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追加)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梧岗吴村23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0801-4。法定代表人衷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诗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思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追加)刘叶华,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尾村徐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军生与被执行人徐保根、张波、段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异议称,该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分别通过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将2933.352万元转入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但该笔款项并非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是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从该公司骗取所得,是属于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的。据此,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立即解除对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经查明,晏军生与徐保根、张波、段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洪中执字第516-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294.92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冻结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2294.92万元及其利息。2016年2月19日,本院冻结了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洪城支行的账户(账号:79×××18),已冻结金额为2294.92万元。另查明,2016年3月8日,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函告本院称,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局报案,2016年2月19日,江西南昌人晏欢欢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骗取了该公司2933.352万元资金,该公司将此笔款项转至南昌齐达实业公司开立的江西银行南昌洪城支行的账户(账号:79×××18)后,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承兑汇票,晏欢欢也不知去向。接报案后,该局着手调查,并对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侦查过程中发现,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汇入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的2933.352万元款项中的2294.92万元被本院冻结。该局认为被本院冻结的2294.92万元系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被骗资金,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本院依法暂缓执行并解除银行冻结。2016年4月18日,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再次函告本院称,该局在对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诈骗一案侦查过程中,于2016年4月1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晏欢欢和胡文辉并执行了刑事拘留。该局在侦查中认定被本院冻结的,由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汇入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款项系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被骗资金,请求本院依法解除银行冻结。再查明,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段国辉、徐保根和张波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被本院冻结的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294.92万元款项系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错误转入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恳请本院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后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已被冻结的2294.92万元款项实为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请求本院依法解除该款项的冻结。申请执行人晏军生的委托代理人袁国亮在本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晏军生对段国辉、张波和徐保根的债权为合法债权,应得到保护。另外,鉴于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已经两次函告本院,以及徐保根等被执行人向本院陈述该笔款项不属于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实,晏军生同意本院依法作出的执行裁定。本院认为,关于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西银行南昌洪城支行账户上的2294.92万元款项的性质,从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给本院的两次函告中可知,该局经过侦查后已经认定此笔款项为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被骗资金,该局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已两次请求本院依法解除该款项的冻结。而在此异议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国辉、张波及徐保根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应予解除冻结的申请,并表达了对此笔款项归属问题的真实意见,认为该笔款项是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错误转入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账号的,不属于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账户户名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书面申请中也对该款项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回应,称该款项实为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是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要支付给第三方的,且在此之前,与娄底市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另外,根据本院对晏军生的委托代理人袁国亮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晏军生对本院依法作出的裁定事项表示同意。因此,基于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解除该账户冻结的请求及前述当事人陈述的相关意见,本院对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银行南昌洪城支行的账户(账号:79×××18)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银行南昌洪城支行账户(账号:79×××1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南星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