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寿贵与陈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贵,陈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97号原告陈寿贵,男,汉族,1951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增国,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贵与被告陈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贵以需收集新证据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增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寿贵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增国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寿贵承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