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寿贵与陈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贵,陈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97号原告陈寿贵,男,汉族,1951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增国,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贵与被告陈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贵以需收集新证据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增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寿贵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增国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寿贵承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