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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进与纪连平、彭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纪连平,彭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852号原告:陈进,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纪连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彭定鹏,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纪连平、彭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895元,由原告陈进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