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本会与顾荣新、李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会,顾荣新,李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42号之一原告赵本会。被告顾荣新。被告李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本会与被告顾荣新、李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本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本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赵本会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