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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国付与邱桂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付,邱桂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8号原告:王国付。委托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邱桂清。原告王国付因与被告邱桂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国付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邱桂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付撤回对被告邱桂清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付撤回对被告邱桂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付负担。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