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国付与邱桂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付,邱桂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8号原告:王国付。委托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邱桂清。原告王国付因与被告邱桂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国付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邱桂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付撤回对被告邱桂清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付撤回对被告邱桂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付负担。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