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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1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蒋斌彬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博,蒋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博。被执行人蒋斌彬。申请执行人汤博与被执行人蒋斌彬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虎刑初字第0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人蒋斌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蒋斌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零九百零六元一角七分。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0906.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斌彬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蒋斌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蒋斌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虎刑初字第0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刑初字第0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立未第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