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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铖伟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进军、王振远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阳铖伟运输有限公司,王进军,王振远,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94号原告青岛城阳铖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下崖村。法定代表人:孙丕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玉,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英善,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军。被告王振远。被告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198-1,198-2,198-3号。法定代表人:江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铖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军、王振远、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城阳铖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