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海雁与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雁,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23号原告任海雁,女。被告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宫树忠,局长第三人李长芹。原告任海雁不服承德县工商局更改的营业执照,认为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海雁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海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海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