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纪培先与魏延涛、姜方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培先,魏延涛,姜方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348号原告纪培先,女,住胶州市。被告魏延涛,男,住日照市。被告姜方秀,女,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培先与被告魏延涛、姜方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培先撤回对被告魏延涛、姜方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