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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纪培先与魏延涛、姜方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培先,魏延涛,姜方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348号原告纪培先,女,住胶州市。被告魏延涛,男,住日照市。被告姜方秀,女,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培先与被告魏延涛、姜方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培先撤回对被告魏延涛、姜方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