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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李建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李建设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55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成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设,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