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立敏与广州本汀渔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敏,广州本汀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17号原告:周立敏,男。被告:广州本汀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丽凌。原告周立敏(下称原告)诉被告广州本汀渔具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火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因生活需要于2015年11月20日使用旺旺名为嘉明居家的账号在天猫商城广州本汀渔具有限公司开设的本汀旗舰店购买标题为《本汀台钓日本进口碳素鱼竿28调特价钓鱼竿手竿鲤鱼竿渔具套装》订单号为:1408XXXX95588157,物流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903XXX58386;价格为389元。收到货后发现其商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厂家地址等,并在其广告页面宣传为顶级材质、国内最领先的鱼竿管材制法、顶级美国芳族聚酰胺、最受欢迎、终身不坏等绝对化用语宣传,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回购物款389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16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原告在淘宝天猫商城本汀旗舰店购买了本汀钓鱼竿手竿鲤鱼竿渔具套装,价格为389元,原告下单购买了该渔具后,并通过韵达快递于2014年11月24日收到了该产品。2015年12月2日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89元的税务发票给原告,顾客名称为周立敏,发票号为06989637。另查明在原告购买的鱼竿上标有“本汀”字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购物页面截图为凭,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可知,构成欺诈须同时满足:存在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购买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且被告的产品广告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原告陷入错误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而要求被告赔偿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立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