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子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子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4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4649-8。法定代表人:王家舜,系该局局长。住所地开县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号。委托代理人阮再春(特别授权),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魏爱明,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李子见,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我进的“六个核桃露”28元一件,卖30元一件,实际每件只赚了2元的差价,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出处罚认定的事实我无异议,但处罚太重。我家庭困难,无钱给付,请求法院酌情处理。经审查: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23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为:500234600192095,字号名称:“开县某某百货批发配送中心”,地址在重庆市开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街某号门市从事百货、纸品配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批发经营。2015年1月19日晚,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执行人家现场的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6518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委托被执行人保管。同月20日申请人立案后,被执行人擅自将3518件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交由达州杨某,称3518件系达州杨某所有。余下擅自将2590件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进行销售,均价为30元每件,被执行人销售上述“六个核桃花生露”产品没有记账。事后,申请人对其将剩余410件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作异地扣押。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擅自转移、销售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罚。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的经营额为90000元(其计算方法:按3000件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计算,每件30元)。2015年1月23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单位所查获的上述产品全部不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确定为仿冒产品”。另查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5年开始生产经营“六个核桃”系列产品;2009年6月28日及2013年11月7日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六个核桃”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是: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类别均为32类。有限期限分别为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两次注册的“六个核桃”文字商标字体不一样。而该批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产品包装标注有“果琪、经常用脑多喝核桃露、“六个核桃花生露”、制造商:漯河市果琪饮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省漯河市、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53号、生产日期:2015年1月10日”等内容。申请人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已取得商标专用权。漯河市果琪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同属第32类商品,两种商品规格大小一致,包装上颜色、文字及图案搭配相似,两种商品均突出使用了字体颜色一致的“六个核桃”文字,该文字的字体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字体一致,容易导致混淆。被执行人经营销售“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开工商检处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决定:罚款270000元;没收扣押的“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410件。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嫌疑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因此,申请人具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职责,是本案适格的执法主体。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被执行人违法经营漯河市果琪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生产的“六个核桃”同属第32类商品,两种商品规格大小一致,包装上颜色、文字及图案搭配相似,容易导致混淆。被执行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成立。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的经营额为90000元(其计算方法:按3000件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计算,每件30元),申请人按其经营额处罚的三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提出的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每件进成28元,每件尽转2元,无证据证实,并且经营业额是按实际的销售额计算。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果琪牌“六个核桃花生露”每件进成28元,每件盈利2元。因家庭困难,无钱给付的理由不成立。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开工商检处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开工商检处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安保庆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张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旷秀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