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10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倪某,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