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毅,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毅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毅、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毅、李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毅、李军银行存款人民币491681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9168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