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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745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42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